4.污水处理率设市城市达到35%以上,县城达到30%以上。
5.城市大气污染指数为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天数超过200天。
6.城市建成区内的江河湖渠按照规范要求经过全面整治改造,形成良好的城市园林景观。
六、市政建设
1.燃气普气率设市城市在85%以上,县城在70%以上。
2.实施城市亮化工程,效果明显,城市主次干道路灯装灯率在90%以上,亮灯率在95%以上。
3.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
4.用水普及率设市城市在98%以上,县城在90%以上。
5.水质四项常规指标合格率达97%以上。
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实施办法
城市绿化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城市生态量,美化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要举措。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要求,结合我区开展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和“花园林单位”活动的实际,重新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绿化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地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和“花园林单位”活动,林业、城建、园林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适用范围
自治区境内的各级机关、团体、部队、生产建设兵团、企事业单位的庭院、校园、厂区、场区、矿区、库区、居民住宅小区和部队营区等。对城市、城镇中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项目,应按当地规定标准留路绿化用地,做到同时规划设计,同时预算投入。在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一年内按设计完成绿化任务。
三、“绿化合格单位”和“花园式单位”标准
(一)“绿化合格单位”
1.能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积极履行植树义务,完成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分配的法定绿化任务,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90%以上;
2.单位领导重视绿化、美化建设,有专职或兼职管理、管护人员及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3.绿地面积占单位总面积的30%以上,商业居住小区绿地率达到32%以上,庭院内道路绿化率达95%以上;
4.植物配置合理得当,层次感较强,有一定的总体景观效果;
5.对病虫害防治及时,花、草、树木生长良好,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6.工、矿、仓储、训练基地根据实际,划分出生产(训练)、办公、生活(后勤)区域,建设好卫生防护林隔离带。生产(训练)区域,可绿化地因地制宜地栽植了乔、灌、花、草,办公,生活(后勤)区域绿地率达3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