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地级市所辖区可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区。
三、申报条件
自治区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市:
1.城市人民政府(含县城、市辖区,下同)已提出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2年以上;
2.城市人民政府对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认为达到园林城市标准。
四、申报程序
1.自治区园林城市的评选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评选年的六月份前,命名时间为十月份以后。
2.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建设厅提出申请,并抄报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3.由所在地、州、市建设局(建委)会同当地绿化委员会对申报城市进行初审,根据审查结果,向自治区建设厅提出审查意见。
五、申报材料
1.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情况的汇报。
2.所在地、州、市建设局(建委)的审查意见。
3.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概况、城市建设、城市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5.城市园林绿化情况的说明(对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对有关创建工作作出说明)。
六、考核办法
自治区建设厅接到申请后,对申报城市、申报材料、环境质量指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市容市貌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会同自治区绿化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核。
七、命名表彰
经考核符合“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区)”标准的城市,由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绿化委员会联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并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八、复查管理
对命名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区)”的市(县城、城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各的,保留其称号,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区)”称号。
九、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