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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精神,省政府制定了《吉林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

           吉林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吉林省的实际,决定从3月10日到8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大九届五次会议精神,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按照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的要求,把整顿经营秩序与净化周边环境相结合,解决重点问题与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相结合,规范经营行为与推动商品和业态升级相结合。
  二、范围和重点
  整治的范围是县以上各类有形集贸市场。在此基础上,把长春、吉林、延吉、公主岭、梅河口确定为重点整治地区;把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秩序混乱的市场确定为重点整治市场;把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中药材、卷烟、农副产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等商品,确定为重点整治商品,把假冒伪劣、偷逃税款、欺行霸市、搞封闭管理确定为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三、目标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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