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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塔城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个体工商户(含流动个体户)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服务机构收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大力协助,其缴纳标准为年营业额的2‰。
  (五)个体运输户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结合年检收缴。其收缴标准,黄包车主不低5元、夏利车主、桑塔纳车主、面的车主及各类货车类车主(按实际吨位)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运输市场营运情况自行划定,并适当拉开缴纳标准档次,但最低档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得少于20元。
  (六)建筑系统尚未达到安置比例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收缴。鉴于建筑市场人员流动大的情况,职工人数的核定可根据当地实际采取不同办法予以确定。既可以按实际发放工资的年平均人数确定,又可以按在册职工人数予以认定。也可以按工程总造价核定缴款额,还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加以核定,具体采取哪种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七)采矿企业尚未达到安置比例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结合年检代为收缴。其收缴标准,可根据采矿业的性质、规模按在册职工人数、注册开采量等变通办法,在不违背《就业规定》的前提下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八)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业和个体运输业的,免予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遵循工作程序,依法做好工作
  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过程,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法规政策性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作为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主动做好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情况摸底调查、求职登记、职业培训等项工作,及时与协助部门沟通业务信息。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刷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印章。同时采取收支两条线,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票据由残疾人服务机构交代收部门专人管理,各代收部门承办人员要准确掌握有关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依法做好工作。各代收部门在每年保障金收缴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凭据如数将保障金交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保障金专户”和财政部门的“保障金专户储存”。对少数因特殊原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困难,需缓缴和减免的单位,按《就业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各协助代收部门不得擅自批准缓缴和减免。
  四、实行激励机制,调动收金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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