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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塔城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不断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力度。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84号、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9]52号、[2000]22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外地做法和经验。就全面贯彻实施《就业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断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
  广大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享有劳动的权利,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安排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不仅可以使残疾人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解除残疾人家庭的后顾之忧,同时也是国家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志。
  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政府解决残疾人问题采取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给予的特殊保护的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既是社会各行各业的责任,也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残疾人就业作为社会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规划、统一管理,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采取新措施、新方法,以推动全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依法推行残疾人就业是政府行政执法行为,委托各级残联主管、承办具体业务工作。依照《就业规定》和四条的规定,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含中央、自治区、外地驻地区内的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运输户都要按照属地原则认真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严格履行这一法律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
  (一)凡属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补贴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未达到安置比例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差额人数和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全额标准计缴。各级财政部门在核批单位经费时,依照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采取划拨办法予以收取,从单位经费中列支。
  (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既要配合当地残联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又要依照规定做好本级本单位的残疾人就业工作,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单位,要严格按国务院、财政部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国有、集体、股份制、外资(含合资、合作与独资)、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尚未达到安置比例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税部门协助收取,劳动保障部门给予配合,并列入劳动监察范围,加强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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