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
政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二级局)的具体行政
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2001]18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1年10月24日国法函[2001]245号《
关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的复函》(附后),现就规范政府所属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二级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二级局)依据法定职责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行政复议管辖按照《
行政复议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办理,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受理。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二级局)依据法定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以自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收到行政相对人因不服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二级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按照《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及时、便民”原则,可以将其行政复议申请直接转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告知申请人。
四、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所属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依据法定职责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行政复议机关问题,亦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函[2001]245《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