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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解决全省城市国有企业特困职工和特困居民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1.企业范围: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工商企业,包括工业、交通、建筑、商业、粮食、供销社等系统国有企业),已转制的原国有工商企业(职工应具有全民职工身份)。
  2.特困职工:指住在城市,生活在低保线以下、住房困难的老职工,特别是老劳模和各种先进人物(均为市级及市级以上)、老复转军人。
  3.城市特困居民:凡住在城市,不在国有企业工作,生活在低保线以下、住房特别困难的老复转军人和其他老年居民。
  4.住房困难标准:无房户,危房、简易住房户以及严重缺房户(住房拥挤户和住房不方便户,尤其是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户)。
  全国老劳模、省级老劳模和曾经立功受奖的老复转军人生活困难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可适当放宽。
  二、原则和措施
  1.解困住房建设工作的实施要贯彻以市为主、以省补助为辅、以土地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原则。各市市长要负总责,分管副市长负全责,主管部门全面抓,相关部门配合抓,把计划落实到单位、人头、承建企业、地块。要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
  2.解困住房建设要与房改、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各市要统一编制计划、统一组织建设。
  3.解困住房建设要以房地产综合开发的方式进行,各市政府要坚持对土地批租采取合理调控,实行项目地块“肥瘦搭配,抽肥补瘦”的原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解困住房,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对承担解困住房建设任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市要优先供应土地。
  4.解困住房原则上要集中建设,不搞分散插建,以便小区建设配套、建成后统一管理。
  5.各级计划、财政、民政、规划、建设、城建、建材、房产、土地、工商、税务、物价、人防、消防、环保、卫生、统计、金融、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要把解困住房建设作为全社会的大事来抓。要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密切配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办、拖办、推诿。
  三、解困住房建设安排
  全省2002年安排建设城市解困住房2万套。其中为国有企业特困职工解决15000套,为其他城市特困居民解决5000套。各市解困住房建设分配任务见附件2。
  1.建设规模、标准:新建解困住房要符合国家和省定强制性标准,具备必需的使用功能。一次装修到位,不建简易住房。建设周期为1年,务必于今年底竣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选址应在交通、医疗及其它生活配套设施较为方便的地区。建设户型以建筑面积60平方米住房为主。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集中建设1栋或几栋老劳模、老复转军人住宅楼。各市可适当提高全国老劳模和省级老劳模及立功受奖老复转军人住房标准,分档控制,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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