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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解决全省城市国有企业特困职工和特困居民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经贸委等部门解决全省城市国有企业特困职工
 和特困居民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全省城市国有企业特困职工和特困居民住房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解困住房建设工作。城市解困住房建设是落实“三个代表”精神的具体体现,各市政府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各市市长要负总责,分管副市长负全责,责成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务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城市解困住房建设和组织入住工作。
  二、解困住房建设要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棚户区改造涉及许多特困职工和特困城市居民,各市要统一编制计划,统一建设。
  三、解决特困职工和特困城市居民住房要突出重点。这次为城市特困职工和特困居民建设住房,要注重解决特困的全国老劳模、省级老劳模和立功受奖老复转军人的住房问题。
  四、对建设特困住房给予补助。城市解困住房建设实行以市为主的责任制,省政府安排资金5000万元,主要对财政特别困难城市建设解困住房给予补助。同时,对各市列入计划的全国老劳模、省级老劳模和立功受奖老复转军人住房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九日

           关于解决全省城市国有
       企业特困职工和特困居民住房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上提出的“当前,尤其要关注下岗职工、困难企业职工、城市贫困人口”和“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等指示精神,切实解决全省城市国有企业特困职工和特困居民住房困难问题,现提出以下方案:
  一、范围
  本次解决城市国有企业特困职工和特困居民住房的范围为目前生活困难、特别是住房困难的国有企业特困老职工和城市特困老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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