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通知
(闽政文[2002]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福建省森林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与管理,维护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启用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工作,结合我省林权管理实际情况,进一步做好有关林权登记与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林权管理与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工作,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按照稳定林权、推进改革、进一步完善巩固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原则,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开展林权登记工作要以现有林权权属为基础,凡是林业“三定”时确定的权属清楚的,并已登记造册,发放了林权证的都应承认,并要长期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逐步换发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凡是林业“三定”后林权依法发生变更的,应予以变更登记,并发给统一式样林权证;凡是林业“三定”之后,林权权属清楚尚未登记发证以及新增的林地,应予以登记发证;凡是林权权属争议已依法调处,并明确权属归属的必须维护,并予以登记发证;凡林地已依法流转为非林地或已灭失的应予以注销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换证随意变动林权权属或进行林权调整。
三、开展林权登记与发证,要正确处理国家与集体、个人的关系。在现有国有单位(含保护区、保护小区)和乡(镇 )林场经营区内,属于国有的部分以及集体划给(拨交)的林木和林地,应维持现状,长期稳定,继续分别由国有单位和乡(镇)林场经营。
国有林业单位在集体的荒山、荒地、迹地上造林更新,封山育林或采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成长的林木,其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归国有单位(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发给林权证。
集体或个人在国有林地上进行造林、育林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林地所有权归国家,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或个人,发给林权证。国有林地使用权确定给集体或个人的,必须明确使用期限,实行有偿使用。同时也应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林权证上注明林木主伐时返还国家林价款的比例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