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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196号 2001年11月21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意见,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意见
        (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 2001年9月5日)

  为了加快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步伐,增强职工个人购房支付能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考虑银川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2001年1月1日起,已由9%-13%调整到10%-13%的实际。建议,从2001年1月1日起,自治区、中央驻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在的9%调整到10%。有支付能力的中央、自治区驻银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由现在的12%调整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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