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储备粮油收购入库必须符合以下标准:粮食必须是现行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粮油,油脂必须是二级以上的新油,并符合国家粮油卫生标准。
第二十八条 正常储存期间要始终保持粮食品质良好,损失损耗不超过规定标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储备粮入库后,即对其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示进行全面化验,将检测结果和生产年度等原始数据准确填入《储备粮油专卡》。储存期间,每半年要做一次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检测,并详细填写《储备粮油专卡》。储备粮出库时,也要全面检测。粮食外调时,《储备粮油专卡》要随粮食传送给接收单位。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经检测,对于品质指标接近储备粮品质控制指标的,要提出申请,自治区粮食局在接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受委托代储的市县粮食管理机构及承储库要有专人负责储备粮的安全保管。储备粮保管人员要经过自治区粮食局考核后持证上岗,并实行定岗、定责任、定奖罚。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储备粮必须储存在质量完好的标准仓房,不得使用简易仓房和露天储存。承储单位要配备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质量完好的储运机械和粮情、品质检测设备。
第三十三条 正常保管要全部采用“双低”(低温、低药量)或“三低”(低温、低氧、低药量)、机械通风和粮情电子检测等科学保粮技术。仓储管理要常年达到“一符四无”粮仓标准。
第三十四条 储存期间,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并采取有效措施。粮库主任至少每月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本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五条 外租仓和代储库的粮情检查也按上述要求,根据代储合同的责任进行。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粮食局负责组织每年储备粮库存清查,春秋两季安全普查和“一符四无”粮仓检查评比及承储资格的年审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