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自治区储备粮轮换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封闭运行,按“钱随粮走,购贷销还”的原则进行管理。具体操作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轮换中除责任事故外发生的新、陈品质差及合理费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第十九条 经批准轮换出库的自治区储备粮,保管实物台账都要如实反映。经核验未按规定期限完成补库的,视同出库,核减储备指标。
第二十条 承担自治区储备粮的市县承储单位要及时、准确填报《自治区储备粮油储存时间年报表》,并将上年度轮换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轮换计划在每年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粮食局。
第五章 账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账。账卡牌的格式全区统一,由自治区粮食局统一制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储备粮代号为DZ(XM、DG、YM、YZ),分别表示自治区储备小麦、稻谷、玉米、油脂。专牌统一挂在仓门左上方。
第二十三条 《储备粮油专卡》一式4份,仓内挂一份,储粮单位、保管人员各掌握一份,上报自治区粮食局一份。要根据仓库调整、推陈储新、定期检测的情况及时记录和变更专卡。变更后的旧卡由承储单位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垂直管理库点和市县代储库点要按照自治区粮食局的要求统一建立库存实物台账,与储备粮专卡一一对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要将所储自治区储备粮每个货位数量、质量、品种和入库时间等如实填报到库存实物台账上,每月5日前向上联网传送。有重大变更时要随时传送。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储备粮的统计是实施宏观调控决策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执行《
统计法》和《自治区粮食油脂统计制度》,做到客观、及时、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