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委托储存库点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动,如需调整,须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章 出入库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储备粮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物资,粮权归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粮食局是受政府委托管理自治区储备粮的主管部门。自治区储备粮的购、销、调拨计划由自治区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属指令性计划,各承储企业应保证落实。
第九条 自治区储备粮的出、入库(收购、调入、调出、销售、进口等)要以自治区下达的计划和《自治区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书》为准。各承储单位只有在接到出、入库通知书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紧急突发事件需动用自治区储备粮时,承储单位可根据自治区粮食局机要电报、传真出库,然后补办出库计划和通知书。
第十一条 按《自治区储备粮油入库通知》收购、接收、轮换补库储备粮的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完成并及时上报,接受核验。轮换时的出库手续,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轮换计划、批复办理。
第十二条 出库手续不全,承储单位和保管人员有权利、有责任拒绝出库,并可越级报告。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储备粮的轮换以保管年限和储藏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在保管期间,承储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品质检验。凡接近储备粮油保管年限(小麦5年,稻谷3年,玉米3年,油脂2年)或虽在保管年限以内,但已接近品质控制指标,必须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自治区储备粮轮换分为正常轮换和非正常轮换两种。正常轮换由自治区粮食局按照储存年限提出轮换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分期、分批下达轮换通知。非正常轮换由承储单位根据储粮品质、粮情、补库粮源等提出轮换申请,自治区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下达轮换批复。
第十五条 轮换入库的自治区储备粮、油,质量必须是当年、当地中等以上的新粮,油脂必须是二级以上的新油,粮食水分在安全标准之内。轮出、轮入的粮油等级、成本原则保持一致。轮换补库时,以定购、保护价收购的粮油为主要轮换粮源。储粮单位凭轮换批复调入或收购补库,各级粮食管理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自治区储备粮的轮换,应根据粮源、运输条件、消费结构和粮食生产情况的预测,本着就近补库、节约费用的原则,可采用就地轮换、移地轮换、出入轮换、入出轮换、品种兑换五种方式,具体轮换方式由自治区粮食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