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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6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6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194号 2001年11月19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情况》(宁政发[2001]69号)文件精神,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暂行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自治区储备粮(含油,下同)管理,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储备粮各级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
  第三条 自治区储备粮管理的总目标是:吞吐灵活、质量稳定、账实相符、储存安全。
  第四条 自治区储备粮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专人管理、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二章 库点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储备粮承储库点布局的原则:重点分布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的交通沿线,轮换、运输方便的地区。
  第六条 承储库点的设点,按照自治区储备粮的规模,由自治区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布局,采取垂直管理和委托储存相结合确定。并坚持垂直管理为主,委托储存为辅,受委托储存库点仓容量不得小于1.5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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