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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定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全区开展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定和计算机
 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193号 2001年11月21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推动我区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壮大,规范信息化市场,落实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配套政策,现就在全区开展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定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以下简称“认定和认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认定和认证”工作的必要性
  信息产业的核心是软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生成、采集、加工、处理都离不开软件。软件产业既是一个先导产业,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已成为世界新经济在高科技领域竞争的一个热点。大力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不仅是国家“十五”计划的重点,也是我区“十五”计划的重点。我区现有各种类型的计算机营运企业500余家,从业人员近万人。其中,从事软件开发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高技术人员近千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企业近30家。2000年,全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软件销售收入近亿元;软件需求旺盛,市场前景广阔。我们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用足用好国家的优惠政策,大力发展我区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同时还要看到,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软件产品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认定和认证”,市场无序竞争严重,盗版软件泛滥,知识产权未得到有效保护,信息化建设中暗箱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我国已经加入WTO的情况下,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严重影响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进程,难以适应今后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开展好“认定和认证”工作,是进一步规范信息化市场,保证市场有序竞争的需要;是扶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落实国务院有关政策规范的需要;是进一步提高信息化工程建设质量,适应今后发展形势的需要。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企业领导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开展“认证和认证”工作的范围及内容
  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和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证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0]968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及评定标准》(信部规[2000]1047号)和《关于授权宁夏软件行业协会为当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通知》(信部产[2001]724号)规定,“认定和认证”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即凡在我区从事计算机软件产品生产、开发、销售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的企业(包括中央驻宁企业和区外到我区从事上述经营业务的企业),均应根据其经营范畴,办理相关的“认定和认证”手续。今后未经“认定和认证”的企业或产品,不得在区内从事相关的经营或销售活动。“认定和认证”的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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