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通信建设业主单位的建设行为,强化源头治理。区内从事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通信业务网、计算机通信网、用户驻地网、客服系统、计费系统及邮政通信设施等通信工程建设,都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严禁边设计、边施工、边投产,基本建设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或越权审批。业主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未经备案登记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所有通信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备案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三)加强通信建设企业自治管理,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竞争环境。从通信工程施工资质换证工作入手,对参与区内通信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系统集成等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批、来宁备案手续的队伍,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假借资质、建设力量不足的队伍,要进行严格清理。严禁通信建设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四)健全通信工程招投标制度,完善监管手段。依照有关管理规定应该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建设业主必须进行招标,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通信建设业主单位应在进行招投标活动30日前,填写“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表”,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报告登记;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填写“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情况备案表”,经审查后备案。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会同建设厅、监察厅,对区内所有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其招投标行为,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规活动,保障招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执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切实保证通信工程建设质量。受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对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和工程薄弱环节的实体质量进行抽查;监督业主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通信建设各主体单位及人员必须接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会同建设厅、监察厅落实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制和验收备案核准制。违反规定,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登记和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已办理验收的,责令停止使用,须在补办申报登记、重新验收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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