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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计委、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

  3.农村(含乡镇)每千人口执业医师数量0.98至1.34人。
  (二)护理人员:护理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护士与医生的配置比例原则上不得突出1∶1。
  (三)医技人员:医技人员应具有医学中专及其以上学历。医技人员与医生的配置比例应为0.5∶1左右。
  第十九条 妇幼保健人员应具有医学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全区妇幼保健人员每千人口配置0.15-0.2人。
  第二十条 疾病控制人员包括从事疾病控制的专业防治工作人员。全区疾病控制人员应具有医学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按每千人口0.25-0.3人配置。
  第二十一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具有医学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按每千人口0.1-0.15人配置。
  第二十二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按每2000-3000服务人口配备0.5-1名全科医生,全科医生与护士以1∶1-1∶2配置。
  第二十三条 农村卫生所(室)人员按所辖村人口的1.5‰-2‰配置,其中至少有1名预防保健人员。

第五章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第二十四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主要包括: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电子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UFCT)、磁共振成像装置(MRI)、X射线立体定位系统、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伽玛刀)、医用直线加速器,单光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SPECT)、800mA以上血管造影X线机、彩色超声波诊断仪、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正电子发射体层摄影装置(PET)。
  CT:每100万人口装备2-3台。
  电子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UFCT):自治区级综合医院,可根据需要配置一台。
  MRI:每100万人口装备0.3台,全自治区范围可配置1台。
  X刀:全自治区范围可装备2台。
  医用直线加速器:每100万人口配置0.2台,全自治区范围可配备1-2台。
  彩色超声波诊断仪:每百万人口配置不超过2.5台。

第六章 卫生经费

  第二十五条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政府卫生投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办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学科研究、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对中医、民族医、部分专科医疗机构要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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