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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计委、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

第三章 床位配设

  第十六条 医院配置床位建筑面积与每床净使用面积应达到:
  自治区级医院每床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每床净使用面积8-10平方米。
  市(地)、县级医院每床建筑面积50-60平方米。每床净使用面积6-8平方米。
  中心卫生院每床建筑面积40-48平方米。每床净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十七条 床位数量
  (一)到2005年自治区县级以上医疗病床配置数量控制在8700-10200张,乡镇中心卫生院原则上每院配置10-20张床位。平均每千人口1.48-1.73张。
  各市地县级以上医院床位控制标准为:银川市3800-4600张,平均每千人口3.62-4.38张。
  石嘴山市1700-1930张,平均每千人口2.37-2.69张。
  吴忠市1900-2310张,平均每千人口0.93-1.13张。
  固原地区1100-1400张,平均每千人口0.53-0.68张。
  (二)各类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床配置数
  城市医院共配置5700-6620张。
  其中一类医院2300-2920张,二类医院2900-3200张,三类医院490-550张。
  县级医院共配置2000-2400张,其中一类县医院1200-1320张,二类县医院880-1100张。
  其它医院990-1200张。
  中心卫生院按辐射范围确定配置数量,原则上均按每所中心卫生院10-20张床位数配置。

第四章 卫生人力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人力
  医疗机构人力指依法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人员,取得执业资格的医技人员(包括临床检验、放射、功能检查、药剂等临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执业医师:县及县以上医院的执业医师(含助理执业医师)应具有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乡镇卫生院的医生应具有医学专科学历水平。
  到2005年,执业医师的控制数量不得突破控制上限。现有人员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离岗培训。总量按千人口比例确定。
  1.全区每千人口执业医师数量1.30至1.50人。
  2.城市每千人口执业医师数量1.22至2.62人。
  其中,一类城市每千人口执业医师数量2.10至2.62人。二类城市每千人口执业医师数量1.34至1.51人。三类城市每千人口执业医师数量1.22至1.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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