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床位配设
第十六条 医院配置床位建筑面积与每床净使用面积应达到:
自治区级医院每床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每床净使用面积8-10平方米。
市(地)、县级医院每床建筑面积50-60平方米。每床净使用面积6-8平方米。
中心卫生院每床建筑面积40-48平方米。每床净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十七条 床位数量
(一)到2005年自治区县级以上医疗病床配置数量控制在8700-10200张,乡镇中心卫生院原则上每院配置10-20张床位。平均每千人口1.48-1.73张。
各市地县级以上医院床位控制标准为:银川市3800-4600张,平均每千人口3.62-4.38张。
石嘴山市1700-1930张,平均每千人口2.37-2.69张。
吴忠市1900-2310张,平均每千人口0.93-1.13张。
固原地区1100-1400张,平均每千人口0.53-0.68张。
(二)各类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床配置数
城市医院共配置5700-6620张。
其中一类医院2300-2920张,二类医院2900-3200张,三类医院490-550张。
县级医院共配置2000-2400张,其中一类县医院1200-1320张,二类县医院880-1100张。
其它医院990-1200张。
中心卫生院按辐射范围确定配置数量,原则上均按每所中心卫生院10-20张床位数配置。
第四章 卫生人力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人力
医疗机构人力指依法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人员,取得执业资格的医技人员(包括临床检验、放射、功能检查、药剂等临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执业医师:县及县以上医院的执业医师(含助理执业医师)应具有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乡镇卫生院的医生应具有医学专科学历水平。
到2005年,执业医师的控制数量不得突破控制上限。现有人员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离岗培训。总量按千人口比例确定。
1.全区每千人口执业医师数量1.30至1.50人。
2.城市每千人口执业医师数量1.22至2.62人。
其中,一类城市每千人口执业医师数量2.10至2.62人。二类城市每千人口执业医师数量1.34至1.51人。三类城市每千人口执业医师数量1.22至1.3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