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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计委、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

  第六条 本标准为宁夏各区域到2005年末的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是各区域调整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依据,也是评价和监督检查区域内卫生事业发展的依据。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农村卫生机构
  农村卫生机构设置应以初级卫生保健为核心。以巩固和优化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网络为重点,以恢复和建立合作医疗为契机,提高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的质量,增加居民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
  (一)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一所村卫生室,经济条件好、居住集中、交通便利的乡村卫生室可打破“一村一室”的格局,将领近的卫生室合并,实行村卫生室“联村设站、乡村一体、统一管理”的模式。
  (二)乡(镇)卫生院。原则上每乡(镇)设一所卫生院,为本乡居民提供医疗与防保服务,在提高医疗服务能力的前提下,强化预防保健和卫生管理职能,县医院驻地所在乡(镇)不再设乡(镇)卫生院,已经设置的更名为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中心卫生院。交通不便的县可考虑设置几所中心卫生院,使之成为周围几个乡镇范围内的医疗防保技术服务中心。
  (四)县级医疗机构。县城驻地设一所综合医院,有条件的设一所中医医院或中医门诊部。
  第八条 城市卫生机构
  城市卫生机构设置应重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要有固定的场所,稳定的人员,必要的设施,一定的投入。
  (一)要合理调整医院布局,明确医院的功能和任务,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及与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医疗服务体系,引导居民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形成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与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
  (二)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区域过大的,可下设适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人口以20000人左右为宜。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承担社区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
  (三)医院按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设置。综合医院主要从事疾病诊治,其中大型医院主要从事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疗工作,并结合临床开展教育、科研等工作。专科医院主要从事某一种或相关几种疾病诊疗、研究工作,其专科技术力量、诊疗手段和科研水平应高于综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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