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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计委、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自治区计委、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
 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179号 2001年9月30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委、卫生厅、财政厅编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自治区计委、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财政厅 2001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与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印发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包括卫生机构、医院床位、卫生人力、大型医用设备和卫生经费。
  第三条 区域以市、地为单位。本标准适用于每一区域内所有部门和行业卫生资源的规划。卫生系统、厂矿企业的卫生机构、军队(对外开放部分)、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办医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卫生资源配置必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第四条 本标准以保护与增进区域内全体居民的健康,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其目标是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有效、经济、公平的卫生服务体系和管理体制,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条 区域卫生资源配置,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符合成本效益、分类指导、数量与质量并重、科学客观的原则,有利于建立有层次、有活力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卫生资源供大于求的地区,不再新建或扩建医疗机构,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调整卫生技术人员结构,引导富裕人员向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医疗服务薄弱的地区流动。在资源不足的地区,要采取适宜政策促进发展,同时注重对布局和结构的合理规划和调整。对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难以正常运转的医疗机构,引导其拓展服务领域,或通过兼并、撤并等方式进行调整。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共建医疗服务集团。凡属特殊需求超出本标准的新增卫生资源,应按有关管理程序严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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