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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五)扶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推进粮食企业市场化进程。各地要积极扶持、培育、规范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好省级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区域性粮食批发或现货交易市场,为有经营资格的各种企业和客商提供规范完备的服务场所,以优惠的政策、良好的服务,吸引客商进场交易。粮食企业要积极参与粮食购销市场化进程,充分发挥掌握粮源、网点较多、联结产销的优势,搞好经营。有条件的市、县(区)可试行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促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
  三、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各地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践中,要用好中央和自治区一系列改革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二)各地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分流人员。一是内部退养。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可按比例计发基本工资,具体标准由各地参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二是自谋职业、解除劳动关系。对自愿自谋职业的国有身份职工,依实际工龄,不低于企业所在地社会职工上年1个月工资,最高不超过企业所在地上1年社会职工年均工资3倍的标准予以补偿,一次性计发,解除劳动关系。三是对劳动合同到期的职工,企业需要留用的,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不需留用的人员,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四是对改革分流的富余职工进行有组织的转岗培训、再就业技能培训,使他们有一技之长,利用系统内有效资产,组建产权多元化、经营多样化的企业。五是对采取以上各种形式仍不能安置的职工,要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不足的,由当地财政予以支持。
  (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自治区财政厅、农发行、粮食局要把处理粮食历史遗留问题和粮食企业改革结合起来,合理利用有关政策,帮助解决购销企业在改制、分流人员中部分资金的困难。各市、县(区)粮食局对系统内购销企业、附营企业无法发挥资产效益的库、站、仓、门点、厂房、设备、土地,经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公开出售,亦可以向社会公开拍卖,筹集改制资金,被安置职工可优先受让;对系统内的所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可以调剂使用,解决改制企业之间资产多少不均的问题。
  (四)为了支持国有粮食附营企业改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将国有土地评估作价,以出让方式计入企业净资产用于企业改制,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资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将国有土地评估作价出售筹集安置资金,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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