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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二、改革的形式及内容
  (一)加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1]28号文件精神,稳定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合理定编、定员,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来。不准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政策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深化改革。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储备、军供企业)要做到执行国家粮食政策不能变、服务功能不能变。要做好政府委托的国家粮食定购、保护价收购、军供、退耕还林(草)供应、救灾供应、粮食储备等政策性经营业务,保证购、储、销粮食质量及数量的安全。增强竞争意识,扩大市场销售,降低经营管理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不得发生新的亏损挂账。为保证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接受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做好粮食政策性收购、储备、销售和保证全区粮食安全的前提下,要全面推进“三减一完善”的改革措施,切实做到减员增效。一是减少收储单位。对购销业务量小、位置偏远、管理落后、难以发挥资产效益的库站进行撤并整合。按经济区域流向,集中组建中心大库。撤销的库站实行资产拍卖或改建成其它经营场所,用于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二是减少法人或二级法人单位。大力压缩库站管理人员,减少领导职数。保留库站领导采用竞聘上岗、风险抵押、承包经营的管理模式。三是减人。保留的库站要根据经营量、保管量,科学合理地进行人员“三定”(定编、定岗、定员),实行“三考”(考试为主,考核、考评为辅)、综合成绩末位淘汰的办法,按照自治区、市、县(区)业务部门下达的减员人数指标,切实把富余人员减下来。利用系统内的设施、仓房(不包括粮油)、土地等有效资产开展多种经营,创造再就业机会,安置好分流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四是完善经营管理机制,深化内部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强化内部管理,突出经济效益提高。要推行“六制”,即经营者风险抵押制,管理人员聘任制,用工合同制,竞争上岗制,收入浮动制,财务会计委派制。
  (四)粮食附营企业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推进资产重组。对国有资产比重、数量较大、经营较好的大型企业,以股份制改革为主,搞活经营机制,做大做强,形成名牌优势企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工改变国有身份;对中小型粮食加工、饲料加工、食品加工、运输、餐饮、零售企业,按照《公司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政策规定》(宁政发[1998]27号)、《关于加快我区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宁政发[1999]6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改革政策措施意见》(宁政发[2001]69号)等文件精神,进行以股份合作制为首选形式的改革。职工改变国有身份,入股、配股,还可通过参股、控股、引资嫁接、资产重组,组建产权主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企业;对一些长期亏损,负债较高,产品无市场,通过改制、重组无法救活的劣势企业,实行依法破产;对个别资产大、人员多、整体改制有困难的企业,可分离搞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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