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直接支付申请(各类直接支付申请依据有关管理办法执行),财政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通过代理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通过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性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各类直接支付应按照相应的具体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预算单位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在一定限额内的购买支出、零星支出和工程项目支出,以及特别紧急的支出。预算单位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分月用款计划和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支付执行机构将批准后的用款限额通知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并通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在月度限额内,自行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授权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向收款人付款,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授权支付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小额现金账户办理资金支付。
上述两种支付程序都要求代理银行和国库单一账户每日营业终了前实现资金清算。同时,代理银行应对实现的支出按照预算科目的类、款、项进行统计,按日、旬、月向人民银行报送报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日、旬、月汇总代理银行的支出情况后报送财政国库部门。
预算外资金的支付,逐步比照上述程序实施。
(四)用款计划
分月用款计划是财政国库部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预算单位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应根据年初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实施意见规定,按照均衡进度的原则编制部门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按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按季分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建设性支出要按照工程进度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编制到具体项目,经常性支出的分月用款计划要按政府预算项级科目编制,各级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上报主管单位审核汇总,由上一级预算单位报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国库部门审核批复。
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追减调整变化,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调整文件后,可在下一季度用款计划中填报,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支付的,可填报临时用款计划申拨调整预算核定的拨款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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