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类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1)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和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及特设专户进行资金清算。国库单一账户与其他各账户之间资金清算应在当日营业终了前进行。
(2)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应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实现资金清算。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只能实现支付,不得通过该账户向单位的其他账户划拨资金。财政授权支付的转账业务一律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清算。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户,并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并进行明细核算。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依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预算外资金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4)小额现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部门商一级预算单位核定预算单位的小额现金月度使用限额,并按均衡使用的原则,分月将资金划拨到预算单位,累加使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使用范围及额度支出现金,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开支。代理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具体办理小额现金账户的支付业务,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和监督。
(5)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特设专户的资金不得与其他账户资金进行划转。
上述账户和专户要与财政部门及其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性,相互核对有关账务记录。
三、规范财政收入收缴程序
(一)收入类型。主要按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标准,对财政性收入实行分类。
(二)收缴方式。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要求,将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