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以下五类账户的集合,是适合我国国情账户体系的有机组成。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账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立分账册。
(2)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小额现金账户。
(5)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特殊过渡性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1.各类账户的设立程序
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分别在人民银行和选定的代理商业银行直接设立。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设立,必须由一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的书面申请,并向财政国库部门办理预留印鉴手续,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在代理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设立账户,人民银行根据《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把关审核工作。
一个预算单位原则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和一个小额现金账户。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现行办法管理。
需要开设特殊专户的预算单位,应当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通知文件以及《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设立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业务,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和监督。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和特设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应当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并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按以上的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