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关于做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社[2001]6号)精神,做好有关财务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
(一)为确保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有效运转,考虑我省财政分灶吃饭的实际情况,在过渡期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省财政供给,市、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按当地标准、定额供给。
(二)为充分发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药品抽验、打假、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等有关装备的专项经费,每年由省财政根据财力状况作适当安排。
(三)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要按照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的原则,统一缴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省级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另行制定。鉴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刚刚组建,困难很多,省财政可比照对相关执法部门的做法,安排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使用预算外专户资金。
(四)各级政府要负责解决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办公用房,市、县医药管理部门原有办公用房要全数划入新成立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来没有办公用房的,要纳入本地发展计划统筹解决。
(五)各市、县药检所的办公用房、设备及实验检验场址、设备等,应同时划转给同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七、组织实施和有关要求
(一)为确保我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省成立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落实。
(二)对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人事管理、经费保障等有关具体问题,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等部门另行拟文下发。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顾全大局,积极支持这项改革,要确定1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不松、不断、不乱,人员妥善安置,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各级人事、机构编制、财政和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本改革方案,达到理顺关系,转变职能,转变观念,优化结构,提高执法水平,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廉洁、快捷的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的预期目标。
(五)在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期间,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调进人员或突击提拔干部,不得转移或私分应划入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财产。要严肃纪律,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对于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