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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予修改的规章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晋政发[1991]59号 起草单位:省科技厅)
  修改理由:应同相关文件合并修改
  二十六、关于深化改革搞活流通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1991]88号 起草单位:省经贸委)
  修改理由:应与补充规定合并
  二十七、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局关于对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审计监督的报告的通知
  (晋政发[1991]101号 起草单位:省审计厅)
  修改理由:个别内容与现行规定不一致
  二十八、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搞活流通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晋政发[1992]15号 起草单位:省经贸委)
  修改理由:应与规定合并
  二十九、批转省农牧厅、省体改委关于进一步办好国营农牧场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1992]97号 起草单位:省农业厅)
  修改理由:应根据当前实际进行修改
  三十、批转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山西省大运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1993]10号 起草单位: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修改理由:应根据当前实际修改
  三十一、关于继续抓好以户包为基础开发小流域的决定
  (晋政发[1993]16号 起草单位:省水利厅)
  修改理由:应与相关文件合并
  三十二、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的通知
  (晋政发[1993]24号 起草单位:省粮食厅、省物价局)
  修改理由:应根据当前实际进行修改
  三十三、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实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晋政发[1993]48号 起草单位: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修改理由:应根据当前实际进行修改
  三十四、印发《山西省征收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公路段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1993]65号 起草单位:省交通厅)
  修改理由:部分内容与新的规定不符
  三十五、批准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我省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1993]88号 起草单位:省建设厅)
  修改理由:应上升为法规或规章
  三十六、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统筹安排的通知
  (晋政发[1993]116号 起草单位: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
  修改理由:应根据当前实际修改
  三十七、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销售统一收取煤炭基地建设补偿费的执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1993]123号 起草单位:省经贸委)
  修改理由:有些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
  三十八、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决定
  (晋政发[1994]1号 起草单位:省建设厅)
  修改理由:应上升为法规或规章
  三十九、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制止私开煤矿和越层越界开采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晋政发[1994]20号 起草单位:省煤炭工业局)
  修改理由:有些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
  四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督实施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1994]54号 起草单位:省物价局)
  修改理由:个别内容与现行规定不一致
  四十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1994]55号 起草单位: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
  修改理由:需根据当前实际修改
  四十二、关于加强统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政发[1994]83号 起草单位:省统计局)
  修改理由:应上升为法规或规章
  四十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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