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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十八)招标人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活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十九)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并对报名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后择优选择合格的投标人。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资信良好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十)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条款,但招标人应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保函的条款。 
  (二十一)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二十二)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专家应从市建委或市规划委确定的专家名册中或者有关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二十三)招标人可参照使用市建委或市规划委推行的招标文件及合同示范文本或其他国际上通用的示范文本。 
  (二十四)招投标当事人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不得泄露标底。 
  2、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以垫资作为投标或中标的条件,不得要求中标人在合同约定外降低工程造价或缩短建设工期。 
  3、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中标后不得与招标人签定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投标人不得以垫资为条件参加投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在招标过程中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二十五)市建委、市规划委或区、县建委对有形建筑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二十六)招投标当事人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投标活动,应按规定向市规划委、市建委或区、县建委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 
  (二十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形建筑市场内的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工程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二十八)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当事人的投诉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举报。 
  (二十九)监察机关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举报箱及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有关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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