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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开办费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有满足市场主体各方获取工程信息所需的信息发布大厅。 
  3、有满足招投标活动所需的开标室和评标室。 
  4、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 
  5、能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办公场所。 
  6、能为有关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 
  7、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区县市场及分市场与中心市场联网。 
  (四)有形建筑市场为独立法人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实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 
  二、有形建筑市场的基本功能 
  (五)收集、存贮和发布各类招标工程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专业和劳务分包信息、中介服务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服务。 
  (六)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提供场所服务。 
  (七)为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监督备案等手续提供场所服务。 
  (八)为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活动提供场所服务。 
  (九)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 
  (十)妥善保存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并有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等管理措施。 
  三、有形建筑市场的准入 
  (十一)招标人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活动,应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十二)招标人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活动,其招标项目应具备规定的招标条件。 
  (十三)招标人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参加投标,应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按规定应向市规划委或市建委办理审批事项的,办理相关手续。 
  (十五)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参加投标所配备的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十六)中介机构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及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 
  (十七)建筑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参加投标,按规定应办理备案的,办理备案手续。 
  四、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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