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
 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监察局,建设系统各局、总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的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 
  (一)本市设立有形建筑市场。 
  有形建筑市场是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场地、咨询等各项服务的场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政府有关部门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有形建筑市场的主管机关,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相关区、县建委负责区、县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负责有形建筑市场中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有形建筑市场分为中心市场、分市场及区县市场。 
  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为中心市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在市建委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相关设备的招标投标活动在中心市场进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及建材交易中心等为分市场。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分包、建筑材料采购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在分市场进行。 
  区县可以设立区县市场。在区、县建委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相关设备的招标投标活动,在区县市场进行,也可以到中心市场进行。 
  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可在本行业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但工程项目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到中心市场进行。 
  (三)有形建筑市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