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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失效]

  (三)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房屋等家庭财产出租、交易所得收入,各类博彩所得收入;
  (四)养老金、救济金、各类保险金;
  (五)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其中,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农业户口人员的,其农业户口人员应当计
算一定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六)继承的财产和接收的赠与收入;
  (七)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中:
  (一)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或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
助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享受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确定为暂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九条 申请对象家庭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及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定。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
  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与其父母分户计算。
  与离、退休父母居住在一起的成年已婚子女,因特殊原因未另立户口的,可分户计算。
  第十条 申请对象的户口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以户口登记地为准。因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跨行政区域居住的,由户口所在地向居住地发函调查其家庭人口和收入。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应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有离、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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