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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九)在安装有天然气设施的房间和场所堆放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
  (十)连接天然气器具的软管长度超过2米;
  (十一)其他危及安全供用气的行为。

第四章 天然气器具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天然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单位在销售地应有产品售后维修保证措施,对用户给予安全使用服务。
  用户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天然气器具,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十四条 从事天然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业务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五条 用户提供的天然气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提出不符合国家规定安装要求的,安装者应当拒绝安装。
  第十六条 天然气器具安装完成后,安装者应当通知供气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不合格者,属于安装质量问题的,安装者应当免费重新安装。
  安装、维修单位对本单位安装、维修的天然气器具负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的义务。安装保修期不得少于1年。

第五章 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

  第十七条 天然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安全规定,并在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建立档案,定期检验;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天然气管道和压力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强度、气密试验和置换,确保安全无泄漏。
  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校验。
  第十八条 天然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分级审批制度申报,取得动火许可后方可实施。
  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建(构)筑物与天然气储配站等设施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在天然气管道经过的区域新建、改(扩)建其他工程的,施工前应当与供气单位协商一致,并根据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按照有关规范对原有天然气管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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