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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拓宽教育融资渠道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
 关于进一步拓宽教育融资渠道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7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增加教育投入,加快学校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拓宽教育融资渠道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拓宽教育融资渠道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00一年十一月六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加快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就进一步拓宽教育融资渠道提出以下意见:
  一、利用银行贷款,加快学校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学校建设规划,在落实项目、确保能还本付息的前提下,积极慎重地利用银行贷款,加快学校建设。要努力盘活和运用学校可置换土地、政府用于学校建设的项目拨款、社会投资和捐资、学校自筹资金等学校资产,争取银行贷款。学校也可用教学设施以外的资产(包括学生公寓、师生食堂、校办企业等资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从教育的公益性特点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运用信用贷款等多种贷款方式支持学校建设,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完善授权授信制度,适当增加欠发达地区的信贷额度,并为学校提供方便高效的信贷、结算、咨询等综合服务。要鼓励发展教育储蓄,积极办好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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