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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日)废止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关于实施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一字[2001]1180号)


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权属登记服务中心、各区、县房地局:
  为促进我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推动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现决定对《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京国土房屋市字[2000]第40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作如下调整和补充,并将“若干规定”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一、将若干规定“二、关于征徇原产权单位意见的问题”调整补充为:
  (一)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除与原产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的(不含住满五年一项)以外,可不再征徇原产权单位的意见。但涉及房屋供暖、物业管理及公共维修基金等问题。卖方除应向买方如实告知外,还应协助买方办理与原产权单位的各项手续。
  (二)凡以房改标准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应征得原产权单位同意,同时还应征询原产权单位在同等价格下是否优先购买的意见,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方可另行出售。
  (三)对职工征询原产权单位是否优先购买意见不予答复的,可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向其发函,以寄出邮戳日为准十日内仍不答复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若干规定“三、关于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调整为: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从该栋楼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限;其土地使用年期一律定为70年,同一楼房的其他各套房屋再出售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依次予以核减,以保证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让年期终止日相同。已按原规定确定土地出让年期的房屋产权人,可按照本规定到相应管理部门变更出让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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