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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2002)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水系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只、容器。
  禁止在水系岸边和水上拆船。
  禁止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体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和含病原体的污水。
  向水体排放热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二十六条 流域内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钻孔、溶洞排放或者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池塘输送、贮存上述物质。
  第二十七条 在水系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专用容器等防污设备,应当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和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污证书和文书,并按有关规定记录。
  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溢漏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水系沿岸新建港口和码头,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设置接收和处理残油、废油、含油污水、船舶洗舱水、压舱水、粪便、垃圾等废弃物的设施。已有的港口和码头未设置上述设施的,限期设置。
  从事造船、修船、打捞船作业的,应当配备有效的防污器材和设备,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水体。
  第二十九条 在流域内开采、冶炼矿产,采石取土挖砂,必须保护植被,保持水土,妥善处置矿渣和其他废弃物,防止污染水体。终止开采、冶炼时,应当恢复植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不如实提供与水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利用钻孔、溶洞排放或者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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