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系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制订水系水质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组织水质监测工作,公布水质状况,查处水污染事故。
第七条 省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质保护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系水质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的制订;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水质监测工作;提供水文资料。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加强对农药、化肥、除莠剂的使用管理;对流域内禽畜养殖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环境保护,对流域内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生态公益林统一规划,加强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对流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水源保护以及供水设施、排水设施和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检验船舶的防污设备,监视港区水域,查处船舶违章排污事故。
港务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处理港区内船舶污水和废弃物。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陆域运输、贮存和使用,防止污染水体。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管理,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域及水资源保护规划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饮用水源和防治水污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合理开发、利用和调度东江水资源,保持水库的合理水位,调节枯水、丰水期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