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3日)修改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1号)
《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5月1日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2002年3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东江水系的水质,防治污染,保障水系沿岸城乡用水及对香港供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江水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东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内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跨行政区域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辖区水质保护目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该目标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项目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安排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集中处理项目的资金。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经营处理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水系的水质,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对保护水系水质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