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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习近平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市场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进行跟踪、采集、分析和发布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对象,是指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单位和个个。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第四条 价格监测实行监测报告制度。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网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要求价格监测对象提供有关的价格资料。
  第六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在采集价格资料时,应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并使用统一价格监测表。
  价格监测对象必须按照价格监测表的内容和规定的时间提供价格资料。
  第七条 价格监测表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编制,并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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