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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五)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五)
 (津劳办[2002]42号)

  一、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座落地不一致的,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答: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遵循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邮电、电力、石油、铁路等中央驻津单位的分支机构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并应将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列为被申请人。
  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等区、县属经济技术开发小区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座落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小区注册座落在小区外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于市仲裁委管辖范围的,由市仲裁委管辖。
  银行业和保险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是否有效?
  答:无效,应按法定管辖执行。
  三、劳动者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时,因要求用人单位补发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前所拖欠的工资和进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拖欠的生活费,报销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前所拖欠的医药费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如何处理?
  答:应当受理。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补发和报销。
  四、未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地来津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工资等劳动争议的,是否受理?如何处理?
  答:应当受理,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是否受理?
  答:劳动合同中就住房公积金事项有约定的,应按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受理。
  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发统筹项目外养老保险金的,是否受理?如何处理?
  答:应当受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相关政策处理。
  七、审理跨省市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依据如何确定?
  答:应当依据案件受理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政策为处理依据。
  八、就商业保险个人代理人代理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争议,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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