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大型企业集团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借鉴国内外成功的经验,结合江苏实际,研究和制订有利于企业集团做大做强的政策措施,为大型企业集团提高国际竞争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必要的条件。
(一)开展大型企业集团排序。从2002年开始,按营业收入指标排出我省50强大型企业集团,由省经贸委和统计局每年公布一次,同时公布利润总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统计范围按现行集团统计规定执行,即包括企业集团母公司、在境内、外的全资子公司(单位)、绝对和相对控股子公司(单位)。年度营业收入排序进入50强的大型企业集团,当年享受本意见明确的各项政策,每年滚动实施。
(二)大力支持资产重组。实行一厂一策,从政策上大力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把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债转股、兼并破产项目优先纳入国家计划;支持历史包袱较重的大型企业集团分离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处置不良资产;对按规定冲减的坏帐损失可计入成本,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用国有资产变现收入支付分离分流成本。
(三)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对具备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实行资产授权经营。推进政企分开,理顺和规范政府和企业集团的关系,使大型企业集团成为投融资、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的主体。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改革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对已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造、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健全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经劳动、财政部门批准,不再核定企业工资总额,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集体协商自主决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五)对成绩显著的经营者实行重奖和股权激励。将做大做强企业集团与经营者、职工收入挂钩。对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中属于上市公司或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有权部门批准,可实行股票期权试点;对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以上且盈利水平逐年提高的企业,其经营者年薪可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15倍;年营业收入在200亿元以上且盈利水平逐年提高的,经营者年薪可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20倍。
(六)支持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和多渠道融资。研究在核准制下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的政策措施。支持具备偿债能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优先向国家申请在境内外发行企业债券。
(七)加大政策倾斜,支持大型企业集团技术进步。积极争取大型企业集团技改和基建项目列入国债项目和重点专项计划,省技术改造贴息资金优先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将重点大型企业集团列为全省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在省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