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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失效]

  三、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切实保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被拆迁房屋的重要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修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设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评估是否公正、准确,直接影响双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制定拆迁补偿价格评估办法,并逐步实行资格认可制度。在此之前,所有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均可受委托承担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对于拆迁评估机构在拆迁评估中有明显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要取消其从事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罚。各市县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屋拆迁评估工作的日常管理考核,建立对该类机构的监督考评制度,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防止拆迁成本的不合理增加,确保拆迁补偿安置顺利进行。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四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尽快组织专家成立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经自治区建设厅批准后,负责辖区内拆迁补偿评估的技术指导和评估纠纷的鉴定仲裁。
  四、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拆迁安置资金的审核和监督制度,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应建立严格的资金审验制度,对拆迁人提交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予以核实,在确认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后,才能发放拆迁许可证。要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金融机构三方互相制约,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被拆迁人挪作他用,防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者利用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权利进行非法牟利。
  五、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规范拆迁行政管理行为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按照《条例》规定,尽快规范拆迁行政管理行为,明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合理设置行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各市县政府拆迁管理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要根据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限期进行脱钩改制。要进一步规范拆迁的行政管理程序。对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和时限、延长拆迁期限的审批时限,以及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裁决的程序和时限,要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规范。各市县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规范管理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严格依法办事,遵守办事时限,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树立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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