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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
(宁政发[2001]128号 2001年12月20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条例》)已于2001年6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条例》,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为此,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依法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行政管理职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财产权关系日益复杂,拆迁过程中的民事关系也日益复杂。《条例》强化了对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约束,完善了调整城市房屋拆迁关系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各市县政府要组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过广播、报纸、电话等新闻媒体和开展街头咨询、组织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使房屋拆迁当事人了解掌握《条例》精神,自觉配合执行《条例》,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市县永恒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要做好新老条例的衔接工作,对于2001年11月1日之前已经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要认真做好实施《条例》的宣传工作,避免因群众对具体规定和政策衔接不了解而加剧拆迁纠纷和矛盾的发生。
  二、加强对拆迁单位的管理,维护房屋拆迁市场管理秩序
  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改变直接参与具体拆迁事务的做法,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建设单位要依法从事建设活动。按照《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至自治区新的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出台前,凡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必须取得自治区建设厅核发的拆迁单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屋拆迁业务。拆迁人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各市县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批拆迁方案、核发拆迁许可证时,要从严把关,重点审核拆迁项目的手续是否齐全、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拆迁单位是否具备实施自行拆迁所需的专业人员,加强对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培训,逐步建立拆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拆迁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依法实施拆迁管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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