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居民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所列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经营企业应当予以聘用。
第四十条 驾驶员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礼貌,不在车内吸烟;
(二)穿着统一服装;
(三)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四)携带符合规定的营运证件;
(五)上、下客时按照规定停车;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七)按照规定操作计价表;
(八)按照标准收费并出具由市税务部门和市主管部门统一确认的客运发票;
(九)发现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应当设法归还或及时上交所在企业;
(十)符合其他有关客运服务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绿色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载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客运集散点或者道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三)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四十二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每日出车前、收车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车辆安全技术指标和服务设施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可组织对驾驶员服务进行等级标准考核和评定,经营企业可自愿参加。
第四十四条 驾驶准许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持有驾驶准许证的驾驶员,应当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
驾驶准许证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自行失效。
第四十五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收回其绿色出租车驾驶准许证:
(一)将绿色出租车驶入深圳经济特区的;
(二)与经营企业签订补充合同或条款以改变或者变相改变直接经营模式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运政管理人员检查或者阻碍运政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
(四)将驾驶准许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五)强行中途甩客的;
(六)以绿色出租车为工具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出租车市场秩序活动的;
(七)殴打乘客或盗窃乘客财物的;
(八)一年内被记录违章达三次的。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被收回的驾驶准许证交回市主管部门。
依本规定被收回驾驶准许证的驾驶员自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绿色出租车驾驶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