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绿色出租车投入营运前必须安装规定的有效计价表、顶灯、无线通讯设施、空车标志灯及其他规定的营运设施;在规定位置喷刷经营企业名称,张贴价目表、本车车牌号,市主管部门、区运政管理机关和经营企业的投诉电话、经营企业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和市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让乘客知道的内容。经市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放营运证件。
第三十二条 绿色出租车营运期间,每六个月须到具有出租车专业检测资格的车辆检验机构接受车辆检验。车辆检验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营运。
第三十三条 绿色出租车投入使用后达到国家规定的营运车辆更新年限,经营企业必须更新车辆,不得将旧车继续投入营运。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旧车不予核发年检证。
退出营运的车辆,由市主管部门收回营运证件,并监督拆除营运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 绿色出租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投入营运:
(一)车辆检验不合格的;
(二)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营运的;
(三)计价表或无线通讯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服务设施破损、污垢,不宜乘坐的;
(五)车号牌字迹模糊、不易辨认的。
第三十五条 绿色出租车不得驶入深圳经济特区。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 报考绿色出租车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实际驾驶汽车两年以上;
(二)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
(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第三十七条 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掌握与驾驶出租车有关的服务知识和技能。经市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方可申领绿色出租车驾驶准许证。
第三十八条 经营企业持市主管部门认可的驾驶员合格证书、劳动用工合同和员工服务合同到市主管部门申办驾驶准许证。经市主管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核发驾驶准许证。
驾驶准许证仅限绿色出租车驾驶员本人使用。
第三十九条 经营企业聘用驾驶员应当遵守市政府居民就业比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