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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要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将结核病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开展结核病控制工作的社会学评价工作,研究结核病控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和评估结核病控制工作的社会需求、社会效果、社会影响,提出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措施,保证结核病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促进总体目标的实现。
  (七)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要建立与国际、国内有关组织和部门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关系,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国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多方援助,参加联合遏制结核病的行动。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
  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结核病归口管理办法》、《贵州省结核病规范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结核病有效治疗方案,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
  (三)加强部门合作。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应在结核病控制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能并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计划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防治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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