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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2004)》(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十八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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