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2004)》(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十八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