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2002修订)[失效]

  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应当于录用之日起10日内订立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有利于发展生产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双方同意签订或者续延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
  (二)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劳动者男性四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四十周岁以上,且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
  (三)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
  第十条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开始工作日期;如未约定,则以签订合同的日期为开始工作日期。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规定合同终止日期。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期限、范围等事项。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三条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医疗期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不得由他人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
  用人单位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他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受委托人必须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中应当加盖被委托人的印章。
  用人单位的厂长(经理)及相当职务者,应当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用人单位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