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城市社区体育事业发展的主要措施和基本要求
(一)切实加强社区体育工作骨干队伍建设。社区体育指导员是开展社区体育工作的骨干,要充分发挥他们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作用。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和支持。要充分调动辖区内各单位体育工作人员、学校体育老师、业余体校教练以及热爱体育、有体育专长的离退休人员的积极性,组织他们参与社区体育管理工作。各级体育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有计划地举办各类培训班,加强对体育工作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及体育积极分子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
(二)积极推动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与利用。体育场地设施是社区成员开展体育活动必须的物质条件,是体育活动经常化的重要保证。各县(市、区)政府要制订规划,增加经费投入,采取各种办法,为社区修建体育活动场所,配备相应的健身器材设备。已建成的居住区,要努力挖掘潜力,在社区内公园、闲置土地和楼群间合理布局新建简易的体育场地设施,开避健身场所,使居民就近就便参加体育活动。新建的社区和小区,必须按要求规划、建设好体育场地设施。城市政府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居住区、小区建设方案时,要坚持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用地定额指标;达不到规定指标的不予批准。要合理利用现有的各类体育场地设施,特别是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在不影响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居民开放,为居民健身服务。鼓励居民自力更生建设和义务维护体育场地设施,提倡居民添置体育健身器材,开展家庭健身活动。对社区体育场地设施,要加强管理、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挪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的,须经当地体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确保及时归还;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用途的,应按
《体育法》、
《条例》的规定,按就近、方便使用的原则,另行择地修建体育场地设施,面积、标准不得低于原有设施。
(三)多渠道筹集发展社区体育事业的资金。各地要根据
《体育法》、
《条例》的规定,逐步增加体育事业的经费投入。同时,鼓励、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助社区体育活动和体育设施建设,鼓励辖区的单位举办或承办社区大型体育活动。社区内各类体育协会或其他体育组织可实行会员制,可向会员收取一定数额的会费。积极创造条件,开发体育产业,依法开辟体育经营场所,为经营体育产业创造条件。努力开展技术指导、骨干培训、体育表演、健康咨询等多种形式的社区体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