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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川府发[2001]52号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去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各市、州和省级各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一初步清理和精简,对暂时保留的审批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简化,规范了办事程序,强化了监督制约机制。省和部分市、县还通过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积极探索审批方式的改革。但从目前情况看,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只是初步的,还存在着许多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不相适应的问题,必须继续下大力气进一步深化这项改革。为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认识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紧迫感。要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深化改革,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切实解决政府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问题,实现政府行政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公开化,从体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真正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适应西部大开发发展战略,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行政审批制度。
  二、进一步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然过多,审批环节仍然过繁。各地、各部门要在过去清理精简的基础上,认真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1]55号)规定,加大清理精简工作力度。对不需要审批的,坚决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行为。在再次清理中,要坚持“合法原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明令废止、失效的行政审批坚决取消;要坚持“合理原则”。凡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发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坚决取消;凡可通过市场机制或通过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运行的,应当通过市场机制或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去解决。如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事项,必须通过市场机制运作,不得再进行行政审批。省级各部门要加强同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衔接。对上级下放的审批事项,各级政府要及时研究,提出落实意见。上级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审批项目,下级政府可以提出取消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建议,但必须依法经批准后执行,不得自行宣布处理意见。对本级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除本级政府发布公告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做好同下级相关业务部门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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