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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失业保险费。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费率,补助1.5%,个人缴纳0.5%。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费率,补助6%,个人缴纳1%;按《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上述标准遇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时,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申请社会保险费补助的自谋职业人员,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经批准可连续享受最长60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女年龄不满45周岁,男年龄不满55周岁的,经批准可连续享受最长3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
  自谋职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社会保险费补助。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助费后,再次失业并自谋职业的,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
  第六条 自谋职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停止社会保险费补助:
  (一)不按规定时间到社保所足额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办理缴费手续的。
  (二)因各种原因歇业、停业、转租以及个体营业执照未通过年检的。
  (三)个人提出高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四)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期满的。
  第七条 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助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自谋职业人员持已办理就业登记和个人委托存档的证明材料、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到户口所在街道社保所填写《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助审批表》(样式见附1),向社保所提出申请。
  (二)社保所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社保所对批准给予社会保险费补助的,与其协商签订《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协议书》(样式见附2),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手续;对未批准的,应通知本人。
  (四)自谋职业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的,由社保所填写《停止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审批表》(样式见附3),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通知自谋职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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